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林李連治 被告 張義松 上列被告張義松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李連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