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54號原告 陳玟 錡訴訟代理人 楊士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起訴狀所載聲明,本件應徵裁判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