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彭曉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張文毓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