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三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三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蒞庭公訴人以被告被告 葉建志 將汽油潑灑在該小吃部門口及前開車輛之犯行,已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