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度偵字第4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告訴人提出離婚之要求,心生不滿,竟於民國95年5月9日中午12時許,在南投縣○○鎮○○街○○號之住處內,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並以腳踹踢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兩膝擦傷、兩足背擦傷、右臀部及左大腿外側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犯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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