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辦理車籍轉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辦理車籍轉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或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B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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