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24號

原告艾爾瑪RAMOS,ELMERACORDA

被告 索拉 國際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主事務所在彰化縣○○市○○路○段000號10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原告欲確認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記載付款地為彰化,系爭本票裁定之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26號),據此堪信原告所提本訴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