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3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素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48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