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08號

原告 高鍇欣

被告 高瑄鎂

被告 莊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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