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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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智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29頁),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本件已無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