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3號聲請人 蔡耀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于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蔡耀洲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陳于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3號聲請人 蔡耀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于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蔡耀洲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陳于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