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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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19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葉俊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3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函、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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