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120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因離婚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提供其身分證明文件(須有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