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提出相對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足資認定相對人身分及住所地之證明文件。又若聲請人如曾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失蹤或申請協尋相對人,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