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500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明確之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須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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