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之1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5年易字第21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2、3、4款之加重竊盜罪,業經被告坦承在卷,並經被害人證述明確,且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佐,足認嫌疑重大,且被告係因經濟因素犯案,犯罪時間接近,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4日執行羈押。
三、按被告及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所涉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2、3、4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已合於羈押之要件而,業如前述。茲因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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