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禮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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