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5號108年度訴字第405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109年度訴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仁選任辯護人倪子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周尚翰 選任辯護人 林耿鋕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何明揚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被告 林君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728號、107年度偵字第7986號、107年度偵字第11988號、107年度偵字第14197號、107年度偵字第24773號、107年度偵字第25671號、107年度偵字第27781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522號、109年度偵字第2372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志仁、周尚翰、何明揚、林君霖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曾正龍法官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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