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68號上訴人即原告文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豐特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第116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2,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