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啟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勞簡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