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自小客8283-U.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