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選任辯護人劉志卿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3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392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淑惠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