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聲請人永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請蓋公司大小章。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