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96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中文譯音:鄭○○)
指定辯護人胡志彬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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