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胡瑞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富力
陳淑英 原告 胡丹齡 被告 黃一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2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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