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 宋棋雄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芢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備位聲明,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萬5,000元,而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2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