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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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徐金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零五,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一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