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祐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4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天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天祐係彰化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而為彰化縣後備指揮部精誠甲字第250802號第546號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至臺南市○○區○○里0號之內角營區即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後備旅第1營報到,接受為期5天之教育召集訓練,前開召集令業於106年9月26日經陳天祐之父 陳鐵城 簽收,並通知陳天祐應受教育召集訓練之事。詎陳天祐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而未於前揭時間報到,已逾應召期限2日。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天祐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106年11月21日陸步測管字第1060002278號函及所附後備旅第一營報到狀況分析統計表、後備旅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
(三)內政部移民署106年12月7日移署資字第1060133660號函及所附被告入出國日期紀錄。
(四)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6年12月27日彰警分四字第1060055142號函及所附彰化縣後備指揮部106年召集未到後備軍人事故查詢清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召集,逾應召期限2日,枉顧後備軍人應盡之義務,妨害國家兵役之有效管理及對應召員教育訓練之目的,所為實有可議,惟其前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尚屬良好;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