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0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陳勝國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被通緝之記錄,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陳勝國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於102年1月14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己字第15290號執行指揮書
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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