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瑞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奕瑞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朴簡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朴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刑罰嗣經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3月5日,有該部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