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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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鄭光宏
訴訟代理人  紀成昌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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