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573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08月25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