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富吉 訴訟代理人 沈澄 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錫勳 債權人富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劉素香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經本院函詢債權人之意見後,業經本院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裁定就清算財團之財產應為如何處分方式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7月6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在卷可稽。經本院處分上開財產後,本院即製作分配表並公告、送達予各債權人,分配表亦已確定在案,本院業已將分配表所示各債權人所應分配之金額轉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故本件清算程序已終結,雖無選任管理人,惟仍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忠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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