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 黃兆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之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自民國51年設立至今,因應私立學校法於97年1月16日修正,據其立法精神,及教育部範例,經董事會於99年9月28日第17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如如附表修正後之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業據提出該財團法人第17屆董事會名冊、第17屆第1次、第4次、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教育部98年4月15日教中(二)字第0980566164號函、99年6月25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10664號函、99年9月2日教中
(三)字第0990586461號函、99年10月22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95616號函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前揭規定亦無牴觸,復經本院調取本院51年度登字第2號、90年度聲字第114號該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章程卷宗查閱無訛,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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