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告 黃奕婷 住屏東縣○○鄉○○村○○街0巷00○0號
被告屏東縣私立大盛魁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魏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設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或單獨給付之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61萬9,31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惟除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醫療費用19萬1,262元、第7項請求之慰撫金8萬元及第8項請求之民俗療法治療費用1萬元外,其餘33萬8,049元核屬工資之請求,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之3分之2即3,080元,故本件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元(0000-0000=51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