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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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350號抗告人 羅先覺 上列抗告人因與 余金玲 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二行中關於「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司執字第21186號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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