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霖 選任辯護人 張耕豪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誌宏 選任辯護人 洪若純 律師
趙元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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