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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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偉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偉辰前經本院認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1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2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