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乙○○
甲○○
樓丙○○
之1號丁○○被告己○○○
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己○○○、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九千零六十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九百七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一千九百七十九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