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伍萬貳仟伍佰叁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整外,尚應補繳叁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