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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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黃澤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星甫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借據約定,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郭星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