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原告 簡洪評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李育慈
邱冠憲
沈果中
李張崴
葉文傑
吳銘宏 (原名 簡銘宏 )
蔡奕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