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原告 簡洪評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被告 張益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本文、第503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張益峰被訴詐欺、洗錢等之刑事案件,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業經本院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等案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彥端附件:
原告110年10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