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徐美英 代理人 張少洋 被告 廖子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以原告請求標的第1、3項金額合計。至於原告請求標的第2、4項請求給付96,666元、206,667元,核屬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