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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