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小包(毛重約零點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嗎啡及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二六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小包(毛重約零點二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本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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