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林宗漢 被告陳 林金玉 訴訟代理人 陳金祥 被告楊 林秀枝
柯林金桃 林鳳芬
陳淑女
林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林陳換 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陳淑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陳換之繼承人,因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林陳換之遺產,導致部分遺產已遭臺南國有財產局拍賣,為此請求准予分割被繼承人林陳換所留之遺產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 陳林金玉楊林秀枝 、柯林金桃、林鳳芬、林明進陳稱:對分割遺產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陳淑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陳換之遺產,自屬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陳換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林陳換之繼承人,且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陳換之財政部國稅局免稅證明書影本、國有財產局開標公告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陳換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被繼承人林陳換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予以分割繼承等情,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陳換所留之遺產,兩造既依應繼分之比例繼承,是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丙、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一:
編號遺產明細分割方式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已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標售,拍定金額為新臺幣9,020,168元)兩造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領取標售所得。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3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已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標售,拍定金額為新臺幣3,510,000元)兩造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領取標售所得。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5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7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已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標售,拍定金額為新臺幣3,014,010元。)兩造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領取標售所得。6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7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8臺南市○○區○○○段0000號土地之地上物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9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分之1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0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分之1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3臺南市○○區○○里○○000號建物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4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建物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5對六甲郵局之存款債權及因存款所生之孳息債權(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免稅證明書登載為新臺幣6,820元,六甲郵局函覆目前帳戶內為0元)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16對六甲鄉農會之存款債權存款債權及因存款所生之孳息債權(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免稅證明書登載為新臺幣2,656,579元,六甲鄉農會函覆目前帳戶內僅餘79元。)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17現金新臺幣20,000元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附表二: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林宗漢18分之3陳林金玉18分之4楊林秀枝18分之3柯林金桃18分之3林鳳芬18分之3陳淑女18分之1林明進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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