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上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語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上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