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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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威綸 律師
李宗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
主文第二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
事實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欄中記載「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見判決書第15頁第7至8行),業已明確敘明原告之訴一部無理由部分,應駁回其訴,然漏未於判決主文中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實屬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