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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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7號債權人 謝蓓欣 (原名 謝蓓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許彩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紘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宏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理貨企業社之薪資債權,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桃園市大園區、桃園市中壢區,有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各在卷可稽,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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